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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国际申请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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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签字的要求                       │
│              (细则4.15)                       │
│       Signature requirements(Rule4.15)                   │
│                                          │
│  1.请求书必须由所有记明为“申请人”和或“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人签字        │
│  2.被记明为“只是发明人”的人不需要在请求书上签字                │
│  3.如果请求书不是由申请人而是由代理人签字,需要另行提交由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单独│
│的原始委托书或总委托书)                               │
│  4.指定美国并且向美国提出申请的发明人 申请人拒绝在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上签字时,或 │
│者经过辛勤努力仍不能找到发明人 申请人或者与之联系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不需要由该│
│发明人 申请人在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上签字:                      │
│    向受理局提交了使其感到满意的有关缺少签字问题的解释说明:          │
│    和                                     │
│    请求书或者委托书至少由另一个申请人签字                    │
│                      盖章可以用来代替签字(细则2.3)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4—(13)关于正文空白边缘的要求(条约11.6)(略)
  4—(14)关于附图空白边缘的要求(条约11.6)(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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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要求书                     │
│               The demand                    │
│                                       │
│  1.已经印好的要求书表格(PCT/IPEA/401)                  │
│  —定期更新                                │
│  —可以从中国专利局免费得到                        │
│  2.计算机制作的要求书(细则53.1(a)和行政规程第102条(h)和(i))       │
│  —关于版面编排和内容上的要求与请求书表格相同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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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谁可以提交要求书                    │
│            (细则第54条)                      │
│        Who may file a demand(Rule 54)                 │
│                                       │
│  *下列申请人                                │
│  —受第Ⅱ章约束的PCT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和                │
│  —其国际申请是向受第Ⅱ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受理局或者代表缔约国的受理局提出的有│
│   权提出要求书                              │
│  *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
│  —提交要求书的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受第Ⅱ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以│
│   及                                   │
│  —该国际申请是向受第Ⅱ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受理局或者代表缔约国的受理局提出的 │
│                                       │
│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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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谁必须在要求书上签字                   │
│            (细则53.8)                      │
│       Who must sign the demand(Rule53.8)               │
│                                       │
│  ·只有在要求书中被表明为选定国申请人的人需要在要求书上签字        │
│  ·如果这些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签字              │
│  ·如果没有代理人,必须由下列人员在要求书上签字              │
│  —所有申请人*,或者                            │
│  —共同代表人(不论是指定还是“视为”)                   │
│____________                                 │
│  ·万一,对美国而言,发明人/申请人无法联系                │
│  或者不愿意签字,参见细则53.8(b)和4.15(b)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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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应当在何时提交要求书                    │
│        At what time should a demand be field                │
│                                          │
│  ·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以前,以便推迟国内阶段自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      │
│  ·允许在国际阶段的任何时间                           │
│  ·应当记住,在得到国际检索报告以前不会开始国际初步审查             │
│  ·建议:                                    │
│  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评价所引证的现有技术文件并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进行的│
│  话,此后立即提交要求书,以便在发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获得最充裕的时间(即通常是 │
│  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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