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如果所募集的资金准备用于投资项目,应对项目的情况作简单介绍,包括其投资预算;如果用于收购或新建企业,则应对被收购或新建的企业情况予以说明;如根据投资计划,在一定时期有资金闲置的情况,则说明该时期如何利用资金;
3.投资项目使用资金的计划时间表、项目效益的产生时间、投资回收期;
4.如果投资项目不止一项,还应说明这些项目的轻重缓急;
5.在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募集到预计的全部资金,对可能取得资金的使用计划加以说明;
6.如果发行人尚未确定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予以说明,并详细陈述发行的理由;
7.如果所筹资金不能满足规划中的项目的资金需求,应说明缺口部分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八)承销
本节说明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2)如果为代销,应该达到的最低发行量,
(3)承销期的起止日期;
(4)发行方式;
(5)发行地区;
(6)发行对象;
(7)发行的面值、数量;
(8)发行价格;
(9)本次发行预计实收金额;
(10)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一般应当按承销量的大小为序排列,主承销商排列在最前面,并予以注明);
(11)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包括审计、验资费用、盈利预测等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其他费用等。
发行人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说明;根据《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1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认购金额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还。
(九)发行人情况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的全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
2.发行人成立的日期;
3.发行人住所;
4.发行人的历史情况简介 包括隶属关系的演变、改制重组的有关情况以及与原改制主体的关系等;
5.发行人股份的结构 说明发行人的注册股份,股权结构,每股净资产,主要股东名单、持股比例;
6.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关联企业以及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果发行人属于某一集团,应介绍该集团的情况及发行人在该集团中的地位。如果发行人为一母公司的,还应介绍其下属企业概况。对下属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公司,应说明其控股方权益(控股方名称、所占权益等)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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