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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重新认定企业产权)

原告认为,这种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清产核资是阶段性工作,可以有时限要求,但经常性的清产核资工作不可能没有。特别是对清产核资阶段性工作中遗留下来的大量问题或搞错了的企业,绝不能置之不理,听之任之。那样的话,清产核资的成果就无法巩固,清查核资的目的就无法达到,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就无法消除。财清字[1998]7、9号文件,绝不仅仅是指导地方各部门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阶段性的文件,也是开展经常性清产核资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清产核资工作绝不是一阵风,刮过就算了,就可以置之不理了,而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财清字[1998]3号文明确规定:“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时到今日,云海市财政局仍然挂着一块“云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牌子,这就说明,清产核资的经常性工作,由云海市财政局来承担,要常抓不懈,责无旁代。
原告经过艰难曲折的道路,主动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供了大量的材料和证据,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这些材料和证据起码能说明被告等职能部门在1997年的清产核资工作中把云海市X设备厂界定为集体资产是有问题的,是值得重新审议的,我们请求按照[1998]9号文进行清理甄别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作为主管这一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被告,对此却无动于衷,置之不理,拒之门外,这种做法是违反中央指示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是不尽职、不作为的具体体现。这样的话,老百姓就有冤无处申,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是诚心诚意请求被告按照财清字[1998]9号文对该厂进行“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出正确结论,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二)
被告等职能部门在1997年清产核资工作中,把云海市X设备厂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实属界定错误。
事实和理由如下:
   年四原告开始合伙一起,组织生产自救小组,靠自己的双手劳动,逐步积累了一些资产,当时四人资金有限,就与   大队的陈  合作,利用他的场地进行生产,主要是为市锅炉厂生产辅机配件。当时的形势是个人不能办企业,只好“挂靠”在“江海  修造厂”名下,名为“集体”所有制,实质是个人合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只向该厂交管理费而已。
  年由于生产规模逐步扩大,资金积累增多,为了便于生产,我们另行租用  大队废置不用的  进行生产,我们四人除前一段时间合伙积累了一批资金外,每人又出  元,共   元,用于修盖新的厂房,与  大队陈  脱离合作关系,此后即为我们四人合伙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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