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五百三十一条 遗嘱的解释
遗嘱中所使用的词汇和用语的意思依照立嘱人为该目的而明示指示的,或在他立遗嘱时显然意欲适用的州的法律确定,在缺乏此种明示或默示的选择时,则依照立嘱人立嘱时住所地州法律。
第三千五百三十二条 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均受死者死亡时住所地州法律支配。
第三千五百三十三条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于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受本州法律支配。
如果死者在死亡时以及在取得该不动产时均不在本州定居,并且其在死亡时也未留下定居于本州的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则本州的特留份继承法不予适用。
第三千五百三十四条 位于他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对于位于他州的不动产的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受该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支配。
如果死者在定居于本州时死亡并留下至少一个当时居住于本州的享有特留份的继承人,在计算可处分的继承份额和满足合法继承人的愿望时应将该不动产的价值包括在内。
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千五百三十五条 不动产物权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物权受本州法律支配。
位于他州的不动产物权受该州法院可能适用的法律支配。
某物是否不动产依照该物所在地州实体法确定。
第三千五百三十六条 有体动产的物权
有体动产的物权受权利获得时该动产所在地州法支配。
但是,在动产被转移到本州之后,在该动产位于其他州时所获得的物权在以下情况下适用本州法律:(1)该权利符合本州法;或(2)权利拥有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动产已转移至本州;或(3)作此规定是出于公正和公平以便保护在该物转移至本州后处置该物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章 契约之债
第三千五百三十七条 一般规则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契约债务争议适用一旦其法律不适用于该争议其政策将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州的法律。
在相关州中通过衡量其政策的强度及适当性以确定该州时应依据:(1)各州与当事人及有关事项的适当联系,这些事项包括合同的谈判、订立和履行,合同标的的位置,当事人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地;(2)合同的性质、类别和目的;以及(3)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所提到的政策,以及有利于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规划的政策,推动多州商事交往的政策和防止一方当事人受到另一方恶意欺诈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