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3 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3 项)
3.变更实施主体事项(共1 项)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⒈
自治州人民政府第七批确认由所属部门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 13项)
一、州公安局(共4项)
1.权限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
三十二条。
⒉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
三十三条。
⒊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6号令)第
三十五条。
⒋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号令)第
二十条。
二、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项)
酒类批发许可的审核
依据:《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
三、州建设局(2项)
⒈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8〕44号)。
⒉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