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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加强规划引导和服务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的发展预留规划用地;在各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总部企业项目的规划引导;在审批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六)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总部企业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企业的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
  (七)充分发挥武汉人才资源丰富、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库,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训体系。对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证。
  (八)其他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在市、区劳模、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中,给总部企业代表人士安排一定的名额。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总部建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企业总部经营管理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4.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的同步转移;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5.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武汉工作的,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本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本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九)总部企业如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有关区、开发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财力的实际和发展需求,确定本区(开发区)总部企业引进的重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七、完善总部经济政务服务体系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即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有关部门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针对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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