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局组织查办和督促查办的案件,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基层局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期。
第四章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各基层局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报送市局稽查处。
其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应在发现时立即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
基层局报送的初步查证案件或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六)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执委会集体审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执委会工作制度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复核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对达到市局复核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基层局应当在集体审理并作出审议决定后,按照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报送市局税务稽查处复核。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查办案件的基层局可以认定为案件查结:
(一)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或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无法进一步深入查处案件,经报请市局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的;
(四)市局认为应当结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各基层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市局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来源;
(二)检查开始时间及案件发生期间;
(三)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