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切实解决供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供热管理责任。今后,对城市供热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行业管理,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滨博高速公路以东、东外环路以西区域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块供热管理。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除市公用事业局管理范围以外区块的供热管理。其他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各级政府和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区域供热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供热安全稳定。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实际,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供热区域,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供热特许经营试点。
(二)推行厂网站供热一体化管理模式。要按照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厂、网、站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社会换热站的集中整合力度,2009年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中心城区社会换热站的整合;其他区县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换热站的整合。对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换热站,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与权属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供暖不出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小区自建自管的换热站,建设(或管理)单位要与经营区域内的供热企业协商,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交由供热企业直接负责管理或者代管;对于其他类型的社会换热站,可以采取出让、代管、入股等形式进行运营,逐步过渡到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同时,加强对新建换热站的管理,今后,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换热站必须按照一体化运营模式由供热企业直接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到户。
(三)建立完善城市供热应急保障机制。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制定煤炭保障、供热系统重大事故以及外部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企业要制定覆盖热源、管网、换热站等环节以及异常天气下的供热应急预案,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供热保障能力。
(四)落实煤热价格联动、补贴机制。市物价管理部门要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18号)精神,结合煤炭价格情况适时对供汽价格进行调整。对因供热价格形成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中心城区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的区域的供热补贴,由市和张店区、高新区共同承担,其他区域由张店区和高新区负担。其他区县供热补贴由各区县负责。
三、加大供热行业管理力度,规范供热市场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