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3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为进一步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贯彻实施力度,落实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服务水平,确保医疗保健服务安全,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妇幼保健机构,特制定《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随后下发。工作实践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妇幼保健机构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并加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分级,不与属地行政区划等级对等设置,同一行政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申请不同等级评审。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以及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辖区一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方法与内容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按照《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以及依据此标准制定的相应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实施。
第八条 《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包括必备标准、基本标准、奖励标准、普通标准和附加标准五部分。
必备标准为定性否决指标,主要包括特色执业、依法执业、安全执业、诚信执业和满意执业等宏观控制指标,其中1项不合格,即不能参加评审。
基本标准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准入指标,主要包括妇幼保健院功能定位、床位核定、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技术准入许可等16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指标,其中12项合格为基本达标,准予参加评审。
奖励标准为导向性定量加分指标,主要涉及建设规模、人力资源、妇幼保健水平、教学水平、科技成果、集体荣誉等6个方面,旨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支持力度,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在科学发展与创新发展中突出妇幼保健功能的政策导向。
普通标准为千分制定量评分指标,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妇幼保健管理、临床医疗管理、医疗保健辅助技术管理和后勤保障管理5个大项,是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中重点考核评审内容。
附加标准是普通标准的补充内容,系指每年国家、本省卫生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与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内容密切相关的规定,经省卫生厅公布增列为评审标准的内容,并确定其所占分值,与评审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九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组织成立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评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对职责范围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对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研究确定、降低或撤销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等重大事项;研究制订等级评审质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省级评委会对市级评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对其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评委会归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纪律监察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制订,受理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纪律监察工作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不担任评委会评审专家的卫生行政管理、纪律检察、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和相关社会界别的行风监督员组成,负责监察分级管理评审过程,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第十一条 评委会由卫生行政、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人数为11~19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为5年。
评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并制定相应工作章程和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㈡有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
㈢保健、临床及其辅助医疗技术管理方面专家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㈣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