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方案
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按照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执行相应的保险方案和统一的理赔程序,保险工作与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相协调。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各自适用的保险方案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相结合,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第二年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情况调整保险费率。通过保险机制,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针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第三方客观评估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
(四)承保机构
市卫生局委托一家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本次南京地区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中介机构。根据“大数法则”和“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招标确定3家到5家保险企业共同承保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其中1家为首席,其余各家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五)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9年4月起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按照属地化原则,南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投保。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
二、全面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全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的总体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患纠纷实际,在区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客观中立、公正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保持中立,秉公调解,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尊重诉权,自愿调解,发挥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准确定位,不搞包揽,不替代既有纠纷解决方式;依法依德,教育疏导,注重调解工作实效。
(二)设立方式和工作步骤
根据司法部《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由区(县)司法局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方案及组成人员名单,报区(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报市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