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司法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推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医患纠纷调委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和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项制度,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加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与卫生行政管理、法院诉讼、大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项工作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导机制、服务保障机制、联调联动机制和纠纷预防机制,增强调解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是市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平安医院”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其工作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医患纠纷调委会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租金、购置办公设备资金、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等,由区县政府承担,纳入财政预算。具体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开展此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测算,报区县政府批准。鉴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市财政对区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市司法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为保证南京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于2008年成立了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宁卫医〔2008〕9号)。各区县、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并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患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情况;医疗机构、人民调解组织、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在广泛听取医疗机构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保险方案,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承保公司,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将承保公司与投保医疗机构签定的保险协议报省卫生厅备案,并定期将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建立调解工作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引导,帮助调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