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有关政策,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