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防治工程资金分为勘查资金、施工图设计资金和治理工程资金。
第十条 防治工程勘查资金由勘查费和管理费组成。
第十一条 勘查费是指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勘查工程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组成。
勘查工程费是指勘查单位按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并编制勘查成果报告所需的工作经费。勘查工程费按勘查项目结算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勘查工程费结算小于50万元的部分,以8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5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以7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大于100万元(含)的部分,以6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主要参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进行编制。
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所需的工作经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的50%执行,最少不低于4.5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