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勘查管理费按1.5万元/个项目计算,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勘查监理及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等各项勘查项目管理监督性支出。
第十三条 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是指项目在勘查成果完成后、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60%执行,最少不低于5.4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四条 治理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编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08-1999《水电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02]116号)规定计算(按河道工程取费)。上述规定中取费标准为范围的按照下限取值,没有取值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计算,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可参考省内相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概、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勘测设计费已单独列支,不再重复计入工程总投资。
其中,除工程管理经常费中的项目招标费、项目审计费分别按《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外,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建安工程费的2%计算。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按永久用地、临时占用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分别按建安工程费0.13%、0.1%、0.46%计算。
监测费按建安工程费2%计算。
治理工程材料价格以成果报告提交当月地质灾害点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勘查资金实行预拨制。经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勘查资金按30万元预拨。待项目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情况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