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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申报,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费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投资治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治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理工程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年度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考核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各市(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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