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加强市场监督,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能,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风险。要探索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重视并规范处置上市公司问题,切实做好风险隐患大和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监管,严格考察收购者的资信和收购动机,确保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严格禁止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法代理证券期货买卖、非法或变相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他证券期货违法活动。
(二十七)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完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及时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八、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十八)实行上市公司土地优先供应制度。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新增建设用地,向项目所在地土地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节能减排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拟上市公司原有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不低于5年的短期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不超过5年的租赁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待企业上市后,根据需要可以再完善延长出让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二十九)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各地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改制费用,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的使用上,给予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上市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上市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上市。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的要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我省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