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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七)下调购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及价格管理。保障性住房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供后监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地条件,确需变更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公开出让;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十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严禁以收取定金、认购、排号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严格执行拆迁项目验收制度,坚决查处城市房屋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物业服务内容和范围,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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