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优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三)开展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加强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用途管理,坚决杜绝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销售房屋。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已建设的房屋,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同类地段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缴清相关税费,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登记试点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十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各市、县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已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开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及项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物业管理等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绿化率、楼间距、预售许可证号、套型面积、套型比例、销售价格、建筑节能等信息。各级房地产、统计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十六)加强房地产统计和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和市场监测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市场信息,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和市场监测的要求,及时采集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十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家及省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严肃处理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