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