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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同时,对自主创业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地制定。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更好的服务。
  (十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加强统筹规划,突出抓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进一步营造政策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通过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央在浙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充分利用我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全省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等途径,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施见习基地补贴和见习生综合商业保险。积极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积极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各地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等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实行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至少一人就业。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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