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37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在江北区慈城镇洪陈、半浦赭山设置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09〕5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设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 宗,暂定开采规模185 万吨/ 年,暂定出让年限6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315094,Y:40636178。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拟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该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划定及采矿登记手续应报省厅审批办理。
五、该矿区原采矿权人遗留的除永久性固定设施外的其他资产设备等应由原采矿权人自行清场,不得作为新设置采矿权出让的附加条件,以保证该矿区新设置的采矿权以净采矿权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