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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8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52家,开业24家,小额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发展,社会反响积极。但在总体运行中仍存在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境外投资者准入门槛受限、银行融资渠道不畅、申报筹建积极而开业不及时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最低人数调整为8人;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持股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放宽出资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限制。取消《办法》第七条;《办法》第八条中“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调整为“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办法》第九条相应调整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境外投资者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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