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周山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9〕第3号)
为加强城周山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有效遏制在城周山开荒种地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市政府现就城周山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周山环境整治范围:北起溪湖区火连寨北大岭,南至平山区千金岭与南芬区域相连接,东起明山区欢喜岭、大峪岗,西至溪湖区白石砬子,以山脊线为界,面向中心市区方向的山体和中心市区内所有山体。
二、城周山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开矿采石、埋坟造墓;
(二)倾倒垃圾、泼洒污水;
(三)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上钉挂物品;
(四)攀折树木、撅枝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
(五)养殖放牧;
(六)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等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并且出现以下违法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在城周山内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开矿采石、埋坟造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外,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赔偿损失外,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并处以毁坏树木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其中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由本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组织施行,其所属的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及市综合执法、林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周山环境整治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