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游览线路和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普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游览者应当按照规定购买门票,遵守旅游秩序,服从丹霞山管理机构管理。
凡利用丹霞山地质遗迹和风景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门票收入、地质遗迹使用费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丹霞山管理机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丹霞山的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丹霞山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丹霞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烧田坎、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炸鱼、毒鱼和电鱼的;
(三)擅自携带外来物种,运输、携带带病虫害或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进入景区的;
(四)不按指定地点经营,随意摆卖、叫卖的;
(五)随意放养牲畜家禽的。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购买门票或者不缴纳地质遗迹使用费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丹霞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核定价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丹霞山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丹霞山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