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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是否按要求对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列入了取缔名单实施取缔,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水运企业(业户)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实行停业整顿,对证照齐全安全运营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产整顿的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公示。
  2.是否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事项是否得到落实。
  4.是否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监督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是否建立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人员装备;是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1.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行为,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2.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不积极整改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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