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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列入取缔名单实施取缔。
  2.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对本辖区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本地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县三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实施分类整治。
  五、专项整治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县(区)成立水上交通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部署,制定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检查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水运企业(业户)对照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政府对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全面接受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检查,对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省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地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区)及企业(业户)予以表彰奖励;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予以批评通报,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这次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县(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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