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三)市医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医疗保健机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四)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和督促社会福利院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指导社区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市校管中心:负责组织和督促所属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迁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八)市计生委: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首报登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审核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报送残疾儿童住所地的市(县)、区残联;经医疗机构诊断、发现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市(县)、区残联报送。
(三)市、市(县)、区残联及时将《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逐级反馈至乡镇(街道)残联,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进行核准,填写《无锡市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表》、《无锡市残疾儿童调查底册》,并将有关信息输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市(县)、区残联于每年11月底,将收集的《无锡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在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将全年首报情况向市残联作书面汇报。
(五)市残联于每年12月份在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中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准,汇总数据,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统计分析结果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并做到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
第八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