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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重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重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甲级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9]20号)精神,凡是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取得财政部重新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目前,部分在我局备案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此,我们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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