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35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称简《办法》),加强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分级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各地、各单位要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和规范管理水平。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本医疗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并定期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卫生厅将负责制定下发自治区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审核办法。同时,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好本单位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审核申请上报工作。
三、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和登记、评价工作,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将按程序进行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