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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市级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局。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 补贴对象:凡本市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八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电脑、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共10大类。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产品的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9年2月1日起四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农业户籍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及时将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的终端。购买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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