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办《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经办拟定的《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农经办 2009年4月)
为进一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解决我市“三农”发展所需资金的有效途径,现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郊区县范围内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民为主体,以吸收社员股金、互助金等为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互助性资金服务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因此,在我市加快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不但符合农村金融改革方向,也是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二)发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是解决“三农”资金瓶颈的现实选择。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较少,郊县银行业金融服务覆盖率低、面广额小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农民投资创业、扩大生产、发展短平快项目受到很大程度的资金制约。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市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农民收入快速增加,部分富裕农民拥有大量闲置资金,农民之间开展资金专业合作的空间十分广阔。当前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不但有利于对民间资金进行引导和疏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三农”发展所需银行贷款不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