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2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农民向资金专业合作社入股成为社员的条件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所在镇(街)或行政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每个股东不低于一股,每股不低于500元,单个社员每个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经区县农经部门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股金,即注册资本。在镇(街)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规范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试点程序
(一)开展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规定确认组建对象和发起人。在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中,选择5名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组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筹建申请人。
2、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筹建工作小组将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和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及筹建请示,经所在镇(街)政府同意后,报区县农经部门,由区县农经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农经办备案。在此基础上,区县农经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同意成立的批复。筹建工作小组持批复到区县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创立暨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或培训。
(二)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筹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发起人有关情况、发起人协议书、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拟任理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资格证明及本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合法规范经营承诺书、拟任监事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及资格证明、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