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09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教监〔2009〕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
现将《2009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2009年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部署和《福建省2009年推行办事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09年校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基层民主、有效预防腐败的要求,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工作水平,为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校务公开暂行办法,理顺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明确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完善监督和保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福建省教育系统预防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切实把校务公开工作列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公开的源头治理作用,有效预防腐败,推动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二)突出校务公开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治理教育乱收费等工作,突出公开重点,把教育收费、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立项、职称评审、资金使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和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及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作为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进行公开;着力推进“阳光工程”,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在公开方式上,要在运用已有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方式,充分运用电子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便捷、高效、有利于群众参与和监督的公开平台。高等学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复制学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