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快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治理
加大投入,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地等重点地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和生态修复。用5至7年时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治理。
五、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十四)健全生活垃圾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垃圾管理体制。垃圾处理实行全市统筹,区县政府属地负责制。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定规划和标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任务;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承担相应费用,落实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村民参与垃圾分类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环卫专业企业在垃圾处理作业服务中的骨干作用。
(十五)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投资体系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体现基础性和公益性要求,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2015年以前建设的垃圾焚烧厂、大型餐厨垃圾处理厂、综合处理厂和配套填埋场、垃圾转运站项目以市政府投资为主,其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区县所属功能区域给予资金补助。列入计划的餐厨、果蔬、园林垃圾等相对集中的资源化建设试点项目,由市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政府对垃圾处理设施周边村庄搬迁、环境改善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建立环卫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六)建立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
通过核定区县垃圾产生量和基准价格,核定市级财政对垃圾焚烧和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提高跨区域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进行统一核算,实行“超量加价,减量减费”,调控垃圾流向和流量,鼓励源头减量,调整垃圾处理结构。加强垃圾收集运输物流监管和计量,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正常运行。
(十七)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建设
尽快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规,制定和修订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等管理办法。建立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排放登记制度。调整社会单位垃圾收费标准,实行计量收费。完善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区县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处理。加快研究出台政策,对生活垃圾“零废弃”试点单位和垃圾分类达标单位、社区、村庄给予鼓励。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精神,倡导“厉行节约、减少废弃”的绿色生产、消费方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承担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处置的责任。将垃圾资源化处理纳入循环经济范畴,享受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