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贺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授权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同一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200元;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