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材料: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并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材料: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的,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间距不得少于25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经营门市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临时销售网点摊位长不得超过6米、宽不得超过3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设施以及重要军事区域和文物保护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四)零售和储存场所必须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单独封闭设置,无火源、电源、热源,与周围建筑物或设施间隔5米以上并保留消防通道。
(五)依法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法律、法规以及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