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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


  (九)建立村级发展用地机制。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统筹使用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在工业功能区、小集镇及中心村周边,重点为经济薄弱村连片安排每村不少于5亩的建设用地,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60亩土地指标,用于市本级行政村建设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区按1:1的面积配套),具体指标分配根据各区上报的项目确定,重点向经济薄弱村倾斜。

  (十)鼓励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增加的有效土地,可归村集体管理使用,土地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获得的折抵指标,优先用于本村建设和发展;由于规划等条件限制无法在当地落实地块的,经县(市、区)、镇(街道)协调,可在工业功能区内落实地块建设标准厂房;折抵指标调剂使用的,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区域位置优越、多数农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集体采取宅基地定位权拍卖的形式分配宅基地座落,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新农村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本级村级集体经济(具体政策见嘉政发〔2008〕37号文件)。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十二)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经济薄弱村通过资产租赁,其房产性收入应上缴的各类税收,可以申请减免。对村集体创收建设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存量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和白蚁防治费等费用;减免市级及以下收取的城建配套费、墙改费等各类规费,对依法办理土地出让的,其出让金收益部分,经济薄弱村通过财政全额返还,一般村返还50%。

  (十三)加大村级债权清收债务化解的力度。要积极探索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增收减债、收欠还债、划转消债、资产抵债、核销清债等途径,切实化解村级债务。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清收债权、化解债务的以奖代补办法,根据债权清收、债务化解的实际成效给予适当奖励。

  (十四)支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倡导、鼓励开展村企结对、部门联村、村村对接等各种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充分利用企业、部门、经济强村的资金、信息、人才等优势,支持和帮助经济薄弱村的发展。继续开展市级部门结对帮扶薄弱村活动。对参与新农村公益性项目和加快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的社会力量,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结对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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