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
2.对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领域第三方服务平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平台研发、平台部署及平台营运推广费用)的1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
3.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
4.对列入国家、省相应专项计划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但对列入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的项目,落实地方配套时,不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5.特别重大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报市信息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
除需要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已得到国家、省、市、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培训资助
1.对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信息服务业发展需求与方向的公共信息技能研讨班与讲座的费用支出(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全额资助。
2.对信息服务业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有关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与学位教育),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资助。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用于培训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四)创投、债权引导基(资)金
为逐步调整目前专项资金直接无偿资助及奖励的使用方式,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设立信息服务业投资引导基金、债权引导资金,以引导的方式吸收各类社会资金采用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形式支持企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上述引导基(资)金的具体设立与管理办法根据市政府要求执行。
(五)产业提升、集聚等资助
1.对宣传推介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举行的重大招商活动,如专业展会、专业论坛、新闻发布会、对口洽谈会等项目给予全额资助。
2.对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的重大产业研究,年度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及产业发展规划等活动给予全额资助,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受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补助。
4.对促进与信息产业发达地区及信息产业创新集聚的单位之间的战略性合作与交流,诸如通过互派人员交流、培训等形式,与美国硅谷、日本YRP(横须贺通信研究园区)、新加坡通信咨询管理局及台湾工研院、中科院软件所、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知名院所开展的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予以保障。
以上1-4项具体资(补)助金额以年初编制并按程序批准的预算为准。
5.对认定为杭州市软件产业园、杭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具体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见《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2号)。同一园区已经获市政府其他园区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6.对信息服务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六、资金申请程序
(一)资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项目的资助、奖励申请,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申请单位在申请奖励、资助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奖励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4)提供申请奖励相关内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双软认定”证书、CMMI评估证书、中国优秀软件产品证书等的复印件
2.申请项目资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
(5)地税、国税登记证等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