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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信息办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7)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业”备案企业应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的复印件
  (8)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3.申请培训资助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培训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培训项目清单(附件5)
  (3)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将所需的材料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五)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综合平衡后,下达资助(奖励)文件。
  七、资金承担和拨付
  (一)资金承担
  1.奖励资金
  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创新等方面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项目资助资金
  市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区(不含萧山、余杭区)级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12.5%,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
  各区、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3.培训资助资金
  对企业组织员工参加的技术(技能)培训,市级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企业的培训资助资金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研讨班与讲座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4.产业提升、集聚等其他公共支出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5.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二)资金拨付
  1.拨付形式
  对市级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及市级未下划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对市级下划企业和区、县(市)企业,采用转移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市)级财政部门。企业凭资金下达通知文件及文件所规定材料(如项目合同书等),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2.拨付批次
  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扶持项目资助资金,根据事后、事中两种支持方式不同而不同:事后支持的,一次性拨付到位;事中支持的,分两次拨付,首次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拨付。
  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
  (三)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处理。
  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1.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用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直到追缴全部资助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故撤消或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消或变更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连同资产设备购置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财政部门审查后,一并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项目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安排用于信息服务业发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同时取消享受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九、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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