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蒙监[2009]48号)
各盟、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李军,电话:0471-481422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赵刚,电话:0471-419215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通知印发)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终审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
第三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由申报人所在地的盟市财政局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自治区直管的旗、县、区、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初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复审部门”)负责复审;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终审部门”)负责终审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