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为一份,由初审机关逐级上报;其他资料须报送一式三份,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 初审部门应明确有关科室或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并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
初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全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一般应开展现场审核,制作退税审核工作底稿(见附表三)。对于申报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部门。
初审部门应着重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审核退税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再生资源销售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性;申请退税金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等。
(二)完成初审后,初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同时向复审和终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并附经签署意见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需盖公章)和申报人其它申请资料。
上报的初审意见需列明:1、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2、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3、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初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有关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和人民银行等机关核实申报人退税申明内容的真实性,并将结果报送复审和终审部门。
第九条 复审部门收到初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审核初审部门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对退税政策把握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等。
复审完毕后,复审部门应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复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终审部门。
第十条 终审部门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申报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的准确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