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定期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承办投诉事项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
(三)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四)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以及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责令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和不良社会效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根据调查结果,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建议;
(七)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投诉事项,督促被投诉人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投诉:
(一)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证据、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采取不适当方式履行法定职责,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不受理投诉人对下列事项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