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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定期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承办投诉事项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

  (三)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四)责令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以及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责令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和不良社会效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根据调查结果,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建议;

  (七)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投诉事项,督促被投诉人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投诉:

  (一)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证据、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采取不适当方式履行法定职责,给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不受理投诉人对下列事项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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