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一)坚决杜绝新建、改扩建工程对地下管线安全的影响。从现在起,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项目选址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既不影响管线安全又不影响项目使用人安全的设计方案,严禁建(构)筑物占压各类地下管线,严禁将行人和车辆出入口设置在地下管线特别是燃气、热力管线事故易发部位的上方。涉及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管线项目,还应编制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未查询地下管线工程资料、未编制既有管线监护方案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违规办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防范城乡道路施工对压力管道和地下管线安全的损害。在城乡道路建设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前,必须将既有管线的分布、走向、埋深和位置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制定周密的管线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并明确专人负责;涉及既有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及时纠正。今后,对损害地下管线特别是压力管道安全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带来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偿。对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严厉打击破坏管道偷盗油气的犯罪行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输油和输气管道、盗抢油气资源的犯罪行为,并加强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严防因偷盗事件引发火灾、爆燃、停油(气)等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四)建立完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建设部《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从现在起,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未经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资料预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一律不予备案。各类既有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地下管线资料移交工作,资料缺失的要负责补测完善并移交。各市、县(市、区)要在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管理机制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织起维护城市“生命线”的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