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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改革初中学生成长评价制度,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取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学业成绩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
  1.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3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每校每科A(优秀)等级的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全校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5%至30%范围内。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统一组织,补考成绩达不到C级的考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须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和措施,鼓励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制定学生在校日常学习评价管理制度。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依据课程标准,制定课程实施质量监测标准及检测办法,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质量监测,但不得统一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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