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实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全面、准确地反映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生物、地理学科在学生初二学业完成后进行水平考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和信息技术在学生初三学业完成后进行水平考试,除信息技术采用上机考试外其它学科考试形式均为闭卷考试。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和信息技术实行等级评价,成绩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公布。体育与健康的测试根据市教育局发布的体育测试办法进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建立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评价内容依据《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6个目标要求,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3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等级为A(优秀)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25%。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D级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不得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各初中学校要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德育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初中学校要按市教育部门统一要求,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档案的学生学业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和综合评语、阶段性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市教育部门要统一确定学生标志性成果种类,各学校不得借标志性成果评选,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学校学生成长记录工作的管理,通过有效的监测机制,对学生的过程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