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认真落实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城管发〔2009〕49号)
各区执法局,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增强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实效,强化行政案件执行力,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依据《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人行道机动车辆违法停放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城管发〔2009〕48号),结合我市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城管执法局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对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行为不再使用锁车手段,对于违法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依据《规定》申请莲湖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5月1起,城六区执法局不再履行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
二、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在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时,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首次违反规定的外地机动车辆要坚持首违免罚制,只教育、不处罚。对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经教育驶离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在履行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停放的,首先宣传相关规定,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进行现场摄像取证并贴发《违法停车通知单》,实施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主动到各单位接受处罚的,可统一按五十元从轻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需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的统一按高限二百元处罚。
五、市执法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对逾期未接受行政处罚的机动车辆,要健全相关法律文书和违法证据资料,同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的形式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执法督查一处审核后,送指挥中心,在门户网站公布违章车辆信息,同时,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