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内容;
(五)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第七条 强制执行申请人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八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四)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违法车辆档案由市城管执法局或者人民法院负责调取。
第十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报送程序:
(一)各执法支队、各分局经办的行政案件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提供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督查一处审核后,报局政策法制处;
(二)局政策法规处接到报送的申请移送强制执行案件后,审查材料是否完整,案卷整理是否符合要求,对移送案件申请审查合格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三)分管领导对移送审理执行案件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局主要领导对移送审理强制执行案件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十一条 对于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莲湖区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有必要可向市城管执法局调取其他的卷宗材料。
第十三条 关于现金给付的执行:
(一)直接收缴罚款;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备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三)作为被执行人系公民的,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款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拨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