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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为加强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并每年向人大、政协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或通报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有关县(区)政府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完善抚河流域源头、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规划,未制定规划的不得盲目开发建设。各地制定规划编制要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体现塑造地域特色要求、自然性和原生态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科学划定建设区、限建区、禁建区,制定相应的区域开发和环保政策。对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优先开发;对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土壤侵蚀防治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各类功能区划工作,并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和预测预警制度,积极推进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制定完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涉及抚河流域水环境污染的情况,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置,依法查处。

  (四)健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要积极作好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把好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关;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科技等有关政策;发改、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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