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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三)不断发展保险品种。在继续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选保品种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重点推进全省普适性保险品种。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积极争取更多品种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
  (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保险品种的大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定损等新技术开发,加强全省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六)继续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加强互助合作保险与农业合作组织的有机结合,继续探索开展奶牛、生猪、桑蚕、山核桃、水产养殖等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其他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30%、25%。
  2.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种保费由财政补贴45%;奶牛保费由财政补贴60%;生猪、鸡、鸭、鹅保费由财政补贴65%;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3.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补贴80%。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其他地区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0%、60%。
  4.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与共保体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省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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