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完成;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流失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范事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
(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向环保、公安、质量技监、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十一)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重点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参与)
(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依法持证上岗;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培训活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三)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实行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
(十四)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7〕281号)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足额存入资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预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安全监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